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无锡惠山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山区长安街道惠成路
本次转让的标的范围内另有309.76㎡房屋建筑为无证资产,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1、本次转让标的现处于租赁状态,于2026年10月15日到期,承租方依法拥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产权变更后的次月一日起,由受让方收取租金。应由受让方收取的租金转让方提前收取的,由转让方退还至承租方。
2、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对部分标的物进行装潢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属承租方所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意向受让方与原承租方根据原承租方装修改造投入(可利用范围)的评估价格对原承租人进行适当补偿。
3、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方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20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产金额来源合法。且意向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受让方取得标的资产后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未经属地政府事先同意,受让方不得将标的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转让或其他导致标的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6、标的资产为工业用地,意向受让方的投产行业须符合惠山经济开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定位,在投资强度等方面应符合《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建议》中对工业用地亩均税收等相关准入要求。同时受让方取得标的资产后,在办理不动产证变更手续前,须按照属地政府关于产值税收、环保等要求,与地方政府签署《惠山区工业用地产出监管协议》。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向园区有关部门了解是不是符合入驻条件,自行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判断是不是满足标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联的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3、江苏金宁达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金宁达评报字(2024)第WX111501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有关的资料并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谭部长,电话。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